一、被保险人的死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未按约定交付保险金的,视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死亡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自杀身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合同无效:(一)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二)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三)投保人虐待被保险人;(四)投保人隐藏真实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投保人串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投保人伪造死亡证明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披露他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者其他法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知道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作出正确的解释。”
四、受益人未经许可将保险金分配给他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不得滥用受益权,侵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保险金应当用于被保险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五、受益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总结: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