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宁波土地储备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标准、程序公正性、信息公开透明度、安置房质量和时间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 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公正: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进行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 信息公开:依据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确保公众对决策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安置房质量与时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安置住房进行质量验收;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源,及时安排用以安置被征收人的周转用房。
5. 弱势群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还应按照国家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总结::宁波土地储备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开透明,补偿标准公允,安置有保障,尤其要关注并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有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