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大兴区国有土地拆迁中的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信息公开和纠纷解决。
1. 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告知。同时,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保证公开透明。
4.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如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应当主动公开。
5. 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总结::在大兴区的国有土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有权得到合理补偿,所有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并保持信息公开。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