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意味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为保险受益人。
2. 受益人权利:《保险法》第39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因此,如果配偶被指定为受益人,他们有权享受保险金。
3. 优先权规定:《保险法》第42条指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若配偶被明确指定,他们有优先权领取保险金。
4. 离婚影响: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保,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如未约定归属,保险金应视为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已指定的配偶作为受益人仍有效。
5. 法律保护:《保险法》第16条和第31条强调了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益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结::在合法前提下,投保人可将配偶指定为保险受益人,配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受法律保护。离婚并不影响已指定的受益人地位,除非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然而,保险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