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农耕土地拆迁补偿的详细规定、标准和程序。
1:补偿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农用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的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则依据地方具体政策执行。
3:评估与公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进行评估,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4:支付与安置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同时,政府有责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或社会保障。
5: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调、裁决甚至诉讼途径解决。
总结::农耕土地拆迁补偿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数额依据土地产值、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费用需及时支付,且保障农民的合理安置。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