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公司法》第128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必要文件。”
2. 《公司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作价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因此,对于高级律师来说,他可以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
3. 《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高级律师作为公司的股东,他的股份是不能转让的。
4. 《公司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级律师在董事会之外,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因为他并不属于公司的管理层。
5. 《公司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警告;当董事、经理触犯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股东大会罢免或者撤换。”
二、案例分析
假设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级律师李华,他持有该公司的5%股份。由于他是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所以他在公司的管理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然而,由于他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律顾问,所以他可能知道一些公司运营的重要信息,这对他参与公司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他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必要文件。他还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因为他是公司的股东。此外,如果他发现公司的某个决策存在问题,他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公司改正。
然而,他也必须注意,虽然他是公司的股东,但他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除非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否则公司的一切事务都应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即使他有特殊的影响力,他也不能擅自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改变公司的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高级律师李华作为公司的股东,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方式,参与公司的决策。然而,他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公司的决策程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综上所述,高级律师李华作为公司的股东,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方式,参与公司的决策。然而,他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公司的决策程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