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或者部分放弃继承的,其放弃继承或者部分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了对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部分放弃的行为无效。这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
2.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即使不参加工作,公民也有权获得工资收入。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活权益。
3.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拒绝扶养或者扶养能力丧失的,无扶养义务人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
4.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这意味着,在遗产分割过程中,胎儿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5.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这意味着,在遗产分割后,还需要考虑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的照顾问题。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受益人法定的规定是: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或者部分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子女拒绝扶养或者扶养能力丧失的,无扶养义务人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活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受益人法定的规定是: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或者部分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子女拒绝扶养或者扶养能力丧失的,无扶养义务人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活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