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在拆迁过程中,尚未完成拆迁的土地权属问题,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拆迁过程中的转移与保有情况。
1: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即使在拆迁中,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会因拆迁行为而改变。
2: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土地用于拆迁,需符合新的规划要求,并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3:补偿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在拆迁过程中,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过渡期管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确定。”即便在拆迁期间,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仍应遵循相关合同或法律规定。
5:法律责任如若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侵害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将面临《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总结::在拆迁未完的土地权属问题上,土地所有权通常不会因拆迁改变,但土地使用权可能因规划调整而变化。土地使用者有权获取合理补偿,并且在拆迁期间,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操作,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