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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 后土地性质

用户:153****6795 鹤岗市 2024-05-01 13:14 土地纠纷 浏览量:2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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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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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关注焦点:集体土地拆迁后,土地性质变化、补偿标准、权益保障、使用权转移及新用途规划。

1. 土地性质变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这表明,集体土地在被征收后,其性质会变为国有土地。

2.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这些条款明确了补偿的具体分配方式。

3. 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政府需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

4. 使用权转移:土地征收完成后,使用权随之转移到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这就界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

5. 新用途规划:《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和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这说明,对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规划应符合整体规划要求。

总结:

:集体土地拆迁后,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补偿由法律规定,权益有保障,使用权转移给国家,并须按照新的城乡规划进行合理利用。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旨在保护农民利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集体土地拆迁 后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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