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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拆迁补偿

用户:196****9261 湘潭县 2024-05-01 09:11 土地纠纷 浏览量:3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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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关注焦点:

1: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拆迁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土地权属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4:房屋与附着物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标准需参照当地政策法规。

5: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总结:

:农垦土地拆迁补偿涉及补偿标准、拆迁程序、土地权属确认、房屋与附着物补偿及安置措施等方面。农民有权了解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地方政府也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公平。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农垦土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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