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权
1. 保险受益人的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928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2. 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保险受益人在行使权利时,享有独立于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公司的意思表示能力。在承担责任时,履行其在保险合同中设定的义务。
二、财产权
3. 对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公司的破产、解散、合并等导致保险财产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有权取得对保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三、人身权
4.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解除。只有当保险受益人没有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或者解除合同才会有效。
四、财产继承权
5. 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死亡后留有遗产,那么他的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的比例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留下遗产,那么他的遗嘱就会被视为无效。
五、撤销权
6.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原因而被撤销,那么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总结:来说,作为保险受益人,有权享受保险合同赋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权、财产继承权以及撤销权。但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也需要妥善处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