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解析
假设一个资深高级律师甲和乙结婚,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甲与乙离婚,该房产被法院判决归甲所有。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房产应为甲和乙共同所有。
2. 《婚姻法》:《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本例中,甲和乙对房产的协议无效,不能改变其为共同所有的性质。
3. 《继承法》:《继承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其他有价物质资料。”在本例中,房产虽然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它是在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它仍属夫妻共同所有。
三、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和乙共同购买的房产,无论甲是否离开家或者离异,这都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如果上面明确写着“甲乙两人共同所有”,那么这块房子就是甲乙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除非甲自愿放弃这部分所有权,否则这块房子还是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因此,只要购房合同上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这块房子就应该是甲的个人财产。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的合同内容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总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和乙共同购买的房产,无论甲是否离开家或者离异,这都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如果上面明确写着“甲乙两人共同所有”,那么这块房子就是甲乙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除非甲自愿放弃这部分所有权,否则这块房子还是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因此,只要购房合同上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这块房子就应该是甲的个人财产。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的合同内容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