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权利救济途径
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信息公开与参与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同时,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协商补偿事宜。
五、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这一程序。
总结::拆迁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补偿标准、公共利益的认定、权益保障、信息公开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展开,旨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权益,确保公平公正。被征收人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身权益,如有争议,有多种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