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若厂房位于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应获得相应补偿。
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厂房及其设备应得到合理评估并补偿。
三、租赁关系处理
如厂房为租赁性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行政诉讼救济
若补偿不合理或未给予补偿,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或撤销其决定,并主张赔偿。
五、协商与调解
在法律程序外,也可尝试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争议,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结::在厂房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或租赁人有权获取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建筑物及设备赔偿、可能的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若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同时也不妨尝试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在整个过程中,需确保所有行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