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房屋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关于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参照该条例执行。
三、租赁关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时,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应保障租户合法权益。
四、纠纷解决途径: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土地承包权争议,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寻求调解或仲裁。
五、政策性倾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政府应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确保他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结::在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承包者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补偿权、租赁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国家政策也倾向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利益。如有纠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