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与通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开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评估委托依照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定。
2:评估实施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评估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充分考虑房屋本身及所在区域的市场状况。
3:结果公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
4:权益保障如《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总结::拆迁土地评估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公告通知、评估委托、评估实施、结果公示及权益保障。各步骤都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评估结果应体现市场价值,保证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