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关键,确保农民集体权益不受侵犯。
2. 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拆迁中,应尊重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是保障被拆迁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依据。
4. 法律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明确了政府在处理违法占地时的执法手段。
5. 信息公开与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总结::在拆迁土地确权证问题上,法律主要关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立,明确补偿安置的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强调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旨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