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拆迁后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所有。
2. 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 拆迁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 权益保护:《宪法》第十三条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拆迁过程中,应尊重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剥夺其土地使用权。
5. 法律救济:如对征收补偿或程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拆迁后的土地处理涉及土地所有权、补偿、程序、权益保护及法律救济等多个方面。政府在执行中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被拆迁人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