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拆迁中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非所有权。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三、安置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强调,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四、纠纷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遇到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法律保护:《宪法》第十三条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土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依法维护。
总结::在处理土地拆迁分配纠纷时,首先要明确土地性质和权属,其次要遵循市场价补偿原则,合理安置被征地农民,并确保补偿资金的正确使用。如有争议,可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同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