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即以新建房屋等额替换被拆除的房屋。
三、结合当地政策的安置房分配
部分地方性法规会规定,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同意,可以预建村民回迁安置房。”
四、农业安置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五、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总结::土地拆迁补偿方式多样,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分配、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各地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需参照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执行。同时,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保障是法律的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