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补偿标准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权益保护:《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纠纷解决:如有争议,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调、裁决等方式解决;协调、裁决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在拆迁土地整治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