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权利人或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例如,购买房产的契税发票、赠与协议等。
二、权属审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权属来源、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期限等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三、公告公示:《物权法》第19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登记前,登记机构需将拟登记事项予以公告,以便公众提出异议。
四、登记与发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经审核无误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五、拆迁补偿:如遇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指出,征收决定应当公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同时,第22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总结::土地登记程序严谨,涉及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及发证等多个环节,确保了不动产权益的安全。而拆迁过程中,遵循公平补偿原则,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流程中,法律依据明确,旨在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