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拆迁土地的归属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所有权: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使用权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对于农民使用的土地,政府需要给予合理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 宅基地安置:对于农民的宅基地,政府应提供重新安置或者经济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 集体收益分配:如果土地被征用后产生收益,应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原土地使用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5. 征收程序:征收土地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总结::农村拆迁土地的归属主要为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使用权有补偿权益,且涉及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问题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