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程序规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公平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权益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土地承包方案及调整、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等,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纠纷解决:如有争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供了救济途径,被征地人或其代表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拆迁回收土地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益。同时,对于补偿问题应做到公平合理,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若发生纠纷,有相应的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