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公平公正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确保了权益分配的公正性。
四、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种抢建。”强调了征收过程中的程序合法。
五、救济途径:如若对补偿标准或方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北京京师的土地拆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补偿、程序执行和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渠道,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