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关系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若存在有效的租赁协议,承租人在土地被征收时有权主张补偿。
二、补偿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即使土地为租赁,但地上附着物及经营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相应补偿。
三、租赁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政府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可据此要求合理补偿。
四、协商与诉讼: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承租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五、过渡期安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贴,供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这保障了承租人在拆迁期间的生活或生产需要。
总结::在土地租赁中遇到拆迁,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争取其应得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如遇纠纷,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