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物权法》
1. 第四十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 第二十一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四、《土地管理法》
1.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在上海市的拆迁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征收的合法理由(如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的原则(如按原用途、产值补偿)及程序(如签订合同)。同时,也强调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和占用耕地的补偿责任。因此,拆迁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上海市的拆迁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征收的合法理由(如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的原则(如按原用途、产值补偿)及程序(如签订合同)。同时,也强调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和占用耕地的补偿责任。因此,拆迁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