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土地纠纷 > 问答详情

房屋拆迁土地费

用户:161****2003 宝丰县 2024-04-30 14:11 土地纠纷 浏览量:28348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一、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评估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安置方式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奖励等具体政策,及时公布征收进度、签约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救济途径

对于补偿不满意或认为程序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

:房屋拆迁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公平补偿、公开透明,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执行和权益的充分保护。

房屋拆迁土地费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网贷逾期优化、断供房保房、断供房法拍房补贴、车辆出险维修记录、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
  • 李老师 知识产权工程师
    专注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律文书代写、离婚起诉书、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郴州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