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公平合理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程序保障:《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使用土地。
五、司法救济:若补偿不合理或程序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贵州的土地征收中,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证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