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明确了补偿的对象和形式。
三、公开透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要求,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确保了补偿过程的公正性。
四、协商机制:《土地管理法》第48条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这意味着被拆迁人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五、司法救济: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拆迁土地的价格主要受市场价值、安置方式、公开透明度、协商机制以及司法救济等因素影响,并受到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