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2.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规定了征地的补偿原则和方式。
3. 用途变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指出,“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办理规划修改手续。”这要求在土地用途转换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4. 权益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强调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5. 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总结::拆迁土地用途管理涉及土地所有权确认、合理补偿、合法变更用途、农民权益保护及法律救济等多个环节,均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