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拆迁包含内容
1. 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在被征收时,其使用权应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2.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除了土地,建筑物和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设施也属于拆迁补偿的对象。
三、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货币支付。
2. 产权调换:提供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给原土地使用者。
四、程序保障
1. 公示告知:征收决定须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
2. 听证参与:对于重大决策,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
五、司法救济
1. 行政复议: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如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拆迁涉及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权益转移,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补偿,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并设有公示、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多层救济机制。同时,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