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1:征地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有具体规定。
2:公开透明与听证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若对补偿安置不满,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土地使用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总结::浙江义乌的拆迁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征地补偿与安置,公开透明的程序,公民的行政救济途径,以及土地使用规划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确保这些环节符合法律法规,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