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厂房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租赁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环保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五、纠纷解决途径
如有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仲裁法》提供了仲裁这一非诉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总结::土地流转需遵循集体所有制原则,厂房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并兼顾环保要求。当权益受损时,可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寻求救济。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是保护各方利益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