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产权证上登记的业主。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
三、程序合法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拆除违法建设,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四、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拆迁信息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因拆迁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在拆迁土地房屋确权过程中,应注重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程序正当,充分尊重并维护被拆迁人的申诉权和诉讼权,以实现和谐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