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土地拆迁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2. 承包权与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表明,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承包者,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土地本身并不转为个人所有。
3. 转让与租赁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若土地在拆迁前已进行合法流转,承包权可能随流转协议转移到新的承包方。
4. 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本村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意味着土地拆迁的具体操作,包括承包权处理,需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5. 法律程序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确保了在土地拆迁过程中,承包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总结::土地拆迁中的承包权归属主要取决于土地性质、承包合同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所有权保持不变,而承包权可能因合同流转发生变化,农民的权益则受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