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征地拆迁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确保程序合法是首要任务。
二、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标准须公正合理,并提供妥善的住房安置。
三、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公开。这包括征地补偿方案、安置办法等。
四、权益保障及救济途径:若权益受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征地拆迁工作意见》要求,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总结::征地拆迁涉及多方利益,务必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社会稳定,实现和谐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