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农作物及经营损失: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承包土地因拆迁导致农作物受损或经营活动受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合理赔偿。
4. 拆迁安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 法律救济:如遇不合理补偿或权益受损,承包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土地拆迁中,承包人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农作物及经营损失的赔偿,同时享有合理的安置保障。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是政策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