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房屋及建筑物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设备设施及装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需要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总结::在土地厂房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设备设施、装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等方面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应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地方政府也需依法依规执行,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