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安排宅基地新建住房的,视情况发给安置补助费。
四、纠纷解决:如遇补偿不合理或安置问题,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土地征收信息,政府部门有义务公开,公民有权获取。
总结::在土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被拆迁人则有权了解并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