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
二、公开透明: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协商机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四、合法性审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五、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总结::在拆迁土地估价过程中,主要关注点包括评估标准的合理性、过程的公开透明、参与协商的权利、合法性审查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这些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