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评估与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
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期限。
五、权益保障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总结::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在遇到问题时,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整个流程中,法律法规是保护双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