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与储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土地使用权收购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土地权利争议解决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五、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总结::土地收储与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围绕土地征收、使用权收购、房屋拆迁补偿、权属争议解决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