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拆迁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土地复耕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提高土地复垦质量。”
3: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承担治理责任,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4: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法规,可能会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恢复原状甚至刑事责任。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在拆迁土地复耕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补偿安置、复垦责任、环保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多个环节,各主体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保护生态环境,并且对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