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补偿标准与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明确了补偿的对象和具体形式。
三、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安置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纠纷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总结::在潍坊的土地拆迁中,政府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合理补偿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方案,并确保公平公正。如遇补偿标准争议,可通过行政协调或裁决解决。同时,任何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都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