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土地地摊,其土地使用权应得到合理补偿。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临时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信息公开及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行政复议与诉讼
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总结::在土地地摊拆迁中,主要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费用、信息公开与协商以及权益救济途径。政府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公正的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若补偿不合理或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