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赁权保护**:《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使土地被拆迁,租户仍享有在租赁期内继续使用的权利。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已废止,但其精神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得以延续,即对承租人的权益应给予合理补偿。
1:赔偿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租户有权要求这部分补偿。
2: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果因拆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视为出租方违约,租户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3:协商解决《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调解制度,双方可在法院主持下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同时,《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使用后,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司法救济若协商无果,租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政府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租户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总结::在土地拆迁中,租户的权益受到法律保障,主要包括租赁权的保护、合理的赔偿与补偿、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问题以及寻求司法救济。租户应充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便在实际操作中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