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公民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土地为公民重要财产之一,未经合理程序和充分补偿,不得随意拆迁。
二、规划与审批程序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若未依法完成相关规划审批,土地拆迁应予暂停。
三、公平合理的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若补偿不公,可暂停拆迁。
四、听证与公众参与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拆迁前,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司法救济途径
如若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或撤销不合理决定。在诉讼期间,可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停止执行”的规定,暂停拆迁。
总结::土地拆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平补偿,尊重公众参与,且允许司法救济。如有违反,应暂停实施,直至问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