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方案应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二、公开透明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将该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补偿安置方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予以公布。
三、听证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方式表达意见。
四、司法救济: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五、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总结::在高陵土地拆迁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经济补偿、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参与听证的权利,以及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同时,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