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程序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四、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土地拆迁赔款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同时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公平公正,遵循法定程序,并尊重和保护知情权。如有争议,可通过协调、裁决直至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